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
化学需氧量 |
230元/吨.年 |
氨氮 |
260元/吨.年 |
二氧化硫 |
200元/吨.年 |
氮氧化物 |
200元/吨.年 |
铅 |
10元/千克.年 |
镉 |
30元/千克.年 |
砷 |
13元/千克.年 |
二、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
1、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主要依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表
主要污染物 |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
化学需氧量 |
2万元/吨 |
氨氮 |
4万元/吨 |
二氧化硫 |
1.5万元/吨 |
氮氧化物 |
2.5万元/吨 |
铅 |
500元/千克 |
镉 |
600元/千克 |
砷 |
500元/千克 |
2、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作为底价,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排污单位回购富余排污权,执行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